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本標準將清潔生產標準分為五類,即生產工藝與裝備要求、資源能源利用指標、污染物產生指標 (末端處理前)、廢物回收利用指標和環境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造紙工業 (硫酸鹽化學木漿生產工藝)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和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以及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
本標準適用于制漿造紙行業,即本色硫酸鹽化學木漿的生產和漂白硫酸鹽化學木漿的生產。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當下列標準被修訂時,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589 綜合能耗計算通則
GB 7488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GB 11901 水質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
GB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 T 15959 水質 可吸附有機鹵素 (AOX)的測定 微庫侖法
GB/ T 18916.5 取水定額 第5部分:造紙產品
QB 1022 制漿造紙企業綜合能耗計算細則
3 術語和定義
3.1 清潔生產
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3.2 堿回收率
指經堿回收系統所回收的堿量 (不包括由于補充芒硝還原所得的堿和補充的新鮮堿)占本期蒸煮所用總堿量 (包括外來補充的新鮮堿)的百分比。
3.3 AOX
指可吸附有機鹵化物。
3.4 絕干纖維原料
指含水率為零的麥草或木材。
3.5 風干漿
指含水率為10%的紙漿。
3.6 取水量
從各種水源取得的水量,用于供給企業用水的源水水量。
各種水源包括取自地表水、地下水、城鎮供水工程以及從市場購得的蒸汽等水的產品。但不包括企業自取的海水和苦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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