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監側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共場所的衛生監側和監督。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 公共場所衛生標準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公共場所衛生監測 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
指公共場所的發證監測、復證監測和經常性衛生監測。
發證監測和復證監測是指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側,評價其衛生狀況,確定是否發放衛生許可證。
經常性衛生監側是指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在取得衛生許可證之日起,至下次復核衛生許可證之間的一段時間內所進行的衛生監側,監側衛生狀況達標情況,促使衛生狀況鞏固提高。
4 監側點的選擇
4.1 選點原則
4.1.1 空氣質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監測點(以下稱監測點)應選擇在公共場所人群經?;顒?,且停留時間較長的地點,但不能影響人群的正?;顒?。
4.1.2 監測點應該考慮現場的平面布局和立體布局。高層建筑物的立體布點應有上、中、下三個監側平面,并分別在三個平面上布點。
4.1.3 監測點應避開人流通風道和通風口,并距離墻壁0. 5-1 m遠,高度0. 8-1.2 m。
4.1.4 確定監側點時可用交叉布點,斜線布點或梅花布點的方法。
4.1.5 采樣時應準確記錄采樣現場的氣溫、氣濕、風速徽小氣候,采樣流童以及采樣時間。
4.1.8 公共衛生用品的采樣點應選擇在人群使用該物品時接觸頻率較高的部位。
4.2 監測點數目
4.2.1 進行空氣監測時應按照公共場所不同性質、規模大小、人群經常停留場所分別設置數量不等的監測點。各類公共場所監測點數目參照第6章各類公共場所監測的要求。
4.2.2 對公共衛生用品進行監測時,其監測衛生用品的數童以不超過各類物品投入使用總數的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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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GB/T 17220-1998 公共場所衛生監測技術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