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再生橡膠及其制品環境標志產品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技術內容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再生橡膠(含硫化橡膠粉)及以再生橡膠為原料制成的橡膠產品。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 9881 橡膠術語
GB/T 13460 再生橡膠通用規范
?GB/T 19208 硫化橡膠粉
GB/T 18455 包裝回收標志
GB/T 23990 涂料中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含量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26125 電子電氣產品六種限用物質的檢測方法
GB/T 29614 硫化橡膠中多環芳烴含量的測定
《再生橡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發改環資規〔2020〕1983 號)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再生橡膠 reclaimed rubber
經熱、機械和(或)化學作用塑化的硫化橡膠,主要用作橡膠稀釋劑、增量劑或加工助劑。
[來源:GB/T 9881-2008,2.330]
3.2
硫化橡膠粉 ground vulcanized rubber
廢橡膠制品經各種不同粉碎方法,篩分并去除非橡膠組分所制取的不同粒徑的顆粒物。
[來源:GB/T 19208-2008,A.1,有修改]
3.3
再生橡膠制品 reclaimed rubber products
由一定比例再生橡膠(含硫化橡膠粉)制成的橡膠產品。主要分為輪胎、橡膠板(管、帶)、橡膠零件、日用橡膠制品、運動場地用塑膠、橡膠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其他橡膠制品等。
4.1 產品質量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
4.2 產品生產過程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4.3 再生橡膠(含硫化橡膠粉)生產企業應符合《再生橡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II 級或以上水平。
5.1 再生橡膠(含硫化橡膠粉)生產過程宜采用低溫常壓脫硫再生方式、非脫硫再生方式等工藝技術。
5.2 再生橡膠制品中再生橡膠(含硫化橡膠粉)的含量應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再生橡膠制品中再生橡膠(含硫化橡膠粉)的含量要求
類別 | 再生橡膠(含硫化橡膠粉)含量 a/% | |
輪胎 | 客貨載重及乘用輪胎 | ≥10 |
力車輪胎、農用輪胎 | ?≥60 | |
其他 | ≥20 | |
橡膠改性瀝青及防水卷材 | ≥15 | |
橡膠板(管、帶)、橡膠零件 | ≥50 | |
日用橡膠制品 | ≥75 | |
?運動場地用塑膠 | ≥75 | |
其他橡膠制品 | ≥95 | |
a 計算含量配比時應除去骨架材料。 |
5.3 再生橡膠及其制品中有害物質應符合表 2 要求。
表 2 再生橡膠及其制品中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物質類別 | 單位 | 日用品限量 | 工業用品限量 | |
鉛、汞、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 | mg/kg | ≤500 | ≤1000 | |
?鎘 | mg/kg | ≤50 | ≤100 | |
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 | 總量 | mg/kg | ≤50 | - |
?苯 | mg/kg | ≤1 | - | |
多環芳烴 | 18 種總量 a | mg/kg | ≤50 | ≤200 |
苯并[a]芘 | mg/kg | ≤5 | ≤10 | |
a 18 種多環芳烴分別為:萘、苊烯、苊、芴、菲、蒽、熒蒽、芘、苯并[a]蒽、屈、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苯并[a] 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苯并[g,h,i]苝、苯并[e]芘、苯并[j]熒蒽。 |
5.4 再生橡膠及其制品不添加含溴阻燃劑、短鏈氯化石蠟、蒽油、煤焦油、煤焦油瀝青、鄰苯二甲酸酯、肼、對特辛基苯胺、全氟辛酸銨、含鉛化合物等添加劑。如使用氟橡膠作為原料,則該氟橡膠不得以全氟辛酸(PFOA)為助劑生產。
5.5 再生橡膠及其制品應按照GB/T 13460 的分類和命名原則進行標示。
5.6 產品包裝要求
5.6.1 產品包裝材料不應使用氟氯化碳(CFCs)、氫氟氯化碳(HCFCs)等消耗臭氧層物質作為發泡劑,不使用六溴環十二烷(HBCD)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作為阻燃劑。
5.6.2 產品包裝和包裝材料中重金屬鉛、鎘、汞和六價鉻總量應不大于 100 mg/kg。
5.6.3 產品包裝應按照GB/T 18455 進行標識。
5.7 生產企業宜參與建立橡膠制品回收體系,協助回收自己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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