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排污權儲備及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控污染物排放總量,優化環境資源配置,鼓勵企業節能減排,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在我省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東莞市行政區內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等五項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儲備及交易管理。 第三條 東莞市行政區內向環境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及交易?,F有排污單位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指標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通過政府核定初始排污權有償確權;其他四個指標實行排污權無償使用,企業可自愿有償確權。新、改、擴建排污單位的新增排污權指標實行排污權交易確權并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環境治理業、公共設施管理業、社會事業與服務業、衛生、水利等行業以及五項主要污染物的單項年排放量0.1噸以下的微量排污單位實行排污權豁免管理。 第四條 現役確權及政府回購按排污權有償使用收費標準執行,化學需氧量3000元/噸·年、氨氮4000元/噸·年、二氧化硫1600元/噸·年、氮氧化物1800元/噸·年、揮發性有機化合物8000元/噸·年,省對排污權有償使用收費標準進行調整的,從其規定。排污權交易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排污權儲備管理,包括確權核定、儲備認定、交易核準、證書辦理、總量核查、政府回購、征繳收費等工作。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排污權交易管理,提供交易平臺及交易服務、辦理交易鑒證等工作。 第六條 有償取得排污權的單位,不免除其環境保護的其他法定義務。?第二章 排污權確權
第七條 現有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以政府核定排污權指標并按收費標準征收有償使用費的方式進行確權。原則上依據排污許可證載明排放量核定排污權指標,排污單位可視其實際排污增減情況,在不超環評原輔材料用量的前提下,依據國家排污許可證核算規則重新核算,完成排污許可證變更后進行確權核定。排污登記管理項目可依據環評文件或參照以上規則確權。排污權確權年限原則上為5年,以《排污權確權書》為憑,到期續費,否則政府無償收回。 第八條 項目環評審批實行總量削減替代制度,要求新增排污指標取得總量替代來源,化學需氧量、氨氮實行“等量替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實行“雙倍替代”。 環境治理業、公共設施管理業、社會事業與服務業、衛生、水利等行業以及五項主要污染物的單項年排放量0.1噸以下的微量排污單位實行總量豁免管理。新、改、擴建排污單位若確定投產排污,應當在取得環評批復后,申領排污許可證前通過排污權交易有償取得排污權指標?;瘜W需氧量、氨氮指標按環評核定量進行申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指標按環評核定量的兩倍進行申購,多于環評核定量的部分進行總量核銷。排污權確權年限為5年,以《排污權確權書》為憑,到期續費,否則政府無償收回。排污許可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排污單位的《排污權確權書》進行排污許可管理。 第九條 排污權確權程序:確權申請,確權核定,確權繳費,出具確權書。?第三章 排污權儲備
第十條 “十三五”時期以來,東莞市行政區內合法持證排污單位通過污染治理、技改、關停等實現總量減排,并完成排污許可證變更或注銷形成的穩定減排量為排污權儲備。核算排污許可證載明排放量或環評核定排放量得到排污權儲備量。 第十一條 排污權儲備分為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政府儲備包括無償確權持證排污單位儲備以及政府有償回購儲備,企業儲備為有償確權持證排污單位儲備。 第十二條 政府儲備的市場投放管理根據區域環境質量狀況、總量減排、排污權市場需求和政府儲備數量,實行年度計劃制度和季度核算制度,并根據具體出讓情況適度調整年度計劃。政府儲備分為一般項目、重大項目、火電項目、園區項目、備用項目五個儲備庫,按項目類別進行儲備的市場投放與有償回購管理。對于市重大項目及火電項目,實行定向出讓;對于一般項目及園區項目,實行不定向出讓。 企業儲備可用于本單位新、改、擴建項目或上市交易,排污權交易的收益在扣除有關稅費后全部歸排污單位。排污單位對其企業儲備持有時間不超過確權書中記載的有效期,過期不再續費并政府無償收回。 有償確權的排污單位完成政府下達的區域年度總量減排任務所形成的排污權儲備,總量減排任務部分可在排污權有效期內申請政府回購,由政府進行總量核銷,扣除總量減排任務之后部分可上市交易。 第十三條 儲備認定程序:企業減排,變更或注銷排污證,儲備認定,變更確權書。?第四章 排污權交易
第十四條 排污權交易內容包括:排污權指標出讓、受讓及政府回購。 排污權交易平臺為東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所有排污權交易要求在排污權交易平臺進行,禁止場外交易。 排污權交易主體為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合法持證排污單位及新、改、擴建排污單位。 排污權交易方式如下表。委托方 | ?定向類型 | 交易方式 | 特點 |
排污權出讓方 | 定向出讓 | 協商轉讓 | 按掛牌價,簽約轉讓 |
不定向出讓 | 電子競價 | 供小于求,公開競價 |
協商轉讓 | 供大于求,簽約轉讓 |
排污權受讓方 | 不定向受讓 | 協商轉讓 | 按掛牌價,先到先得 |
?
第十五條 受讓對象:現有排污單位停產重啟或為達總量管控要求增加排污權的,可提出排污權受讓申請。新、改、擴建排污單位新增排污權指標的,應當在取得項目環評批復后,申領排污許可證前提出排污權受讓申請。出讓、政府回購對象:有償確權并完成企業儲備認定的排污單位,可提出排污權出讓申請或政府回購申請。 第十六條 新、改、擴建排污單位的排污權受讓年限為5年?,F有排污單位出讓排污權指標給新、改、擴建排污單位的,年限不足5年的需先行續期?,F有排污單位之間的排污權交易不設交易年限。排污權使用余年超過半年的按一年計,結算日為交易申請日。 第十七條 供水通道和水質超標河段的排污單位不得從其他流域購買水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現有排污單位之間的排污權交易,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要求行業內交易,其他行業允許跨行業交易。 第十八條 排污權交易流程: 1、企業排污權出讓:有償確權,儲備認定,行政核準,排污權交易,排污權變更。 2、企業排污權受讓:行政核準,排污權交易,排污權確權。 3、企業排污權申請政府回購:有償確權,儲備認定,行政核準,排污權交易,排污權變更。 排污權交易環節相關要求如下表,詳細規則說明見附件。交易環節 | 受理部門 | 受理時間(工作日) | 程序內容 | 受理結果 |
有償確權 | 市生態環境局 | 2日 | 企業提交《排污權確權申請書》 | 市局出具《排污權確權書》 |
儲備認定 | 市生態環境局 | 2日 | 企業提交《企業儲備認定申請書》 | 市局變更《排污權確權書》 |
行政核準(包括:出讓核準,受讓核準,回購核準) | 市生態環境局 | 2日 | 企業提交《行政核準申請表》 | 市局出具《核準意見》 |
排污權交易(包括:出讓,受讓,政府回購) |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 定向出讓/政府回購,2日;不定向出讓/受讓,5日。 | 交易主體提交《交易委托書》 | 1、若定向出讓,則交易中心出具《交易確認書》。 2、若不定向出讓/受讓,則交易中心發布《征集公告》(公告3日)并接受意向登記,公告結束次日發布《征集結果公告》。 3、若《征集結果公告》為協商轉讓,則交易中心于次日出具《交易確認書》;若《征集結果公告》為電子競價,則交易中心于次日組織電子競價,并于競價結束時出具《交易確認書》。 |
排污權確權或變更 | 市生態環境局 | 2日 | 企業提交《交易確認書》、合同及票據。 | 部門出具《排污權確權書》 |
?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依托排污許可管理中年度執行報告審核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已實施排污權有償確權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權清算核查,并根據需要委托核查機構進行清查核算及復查工作。 第二十條 建立排污總量監管執法體系,依法查處超過排污指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排污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實際年排污總量超出排污許可證載明年排污總量的,由生態環境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責令其申購差額排污權指標;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依托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公開相關要求,實行排污權交易信息公開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及時向社會公布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有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二條 政府回購排污權所需資金納入市生態環境局部門預算予以保障。排污權有償使用費的10%作為省級收入,繳入省級國庫。排污權出讓收入為政府非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用于排污權收儲、污染治理、環境監管、系統建設、核查清算等。 第二十三條 排污權儲備及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排污權交易雙方發生糾紛的,可向排污權監管部門申請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現有排污單位為現有持證排污單位,即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持有排污許可證或已完成排污登記管理的行業企業。排污單位的排污權指標總量核算包括有組織排放量和無組織排放量的總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辦法內容由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東莞市財政局、東莞市發改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實施同時廢止《關于印發東莞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東環〔2018〕104號)以及《關于印發東莞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版)的通知》(東環〔2018〕105號)。
環境檢測機構
廣東華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SCT)是經國家認可委認可,具有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資質和計量認證CMA資質,已獲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認可,為工廠和企業提供一站式檢測服務及綠色解決方案的綜合性第三方檢測公司,專業提供環境檢測服務公司,出具環境檢測報告(CMA報告)具有法律效力。?